青海一对兄妹带着家人外出自驾游,不料在门源县......

兄妹俩带着家人外出游玩,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车的妹妹死亡。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妹妹已死,30%的民事赔偿该不该赔?是否可以用死亡赔偿金或丧葬费来赔?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经审理作出判决——
案起缘由:
外出游玩发生交通事故
哥哥要求已故妹妹担责
七月的青海,承载着很多人的旅游梦,舒画和哥哥舒林也带着家人外出游玩,岂料在途中发生意外。
2018年7月29日,舒画驾驶哥哥舒林的车,载着舒林及外甥女丽丽、外甥乐乐外出游玩,行驶至国道227线我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境内时,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对向相撞,致舒画死亡,舒林、丽丽、乐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兵兵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70%,舒画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为30%,舒林、丽丽、乐乐无责任。
门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确定舒林的人身损害赔偿额为168867.74元,主要责任人兵兵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70%,即118207.418元。丽丽、乐乐人身损失赔偿为180000元,舒林的车辆损失为51984元。舒画死亡后其丈夫小山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9240元、丧葬费为31600元,女儿小希的抚养费为64370元,舒画父亲舒仁的赡养费为66020元。另出于人道主义给小山额外补偿130370元。
主要责任人兵兵向4人赔付后,舒林认为,舒画虽已死亡,但责任依然要承担。舒林的说法遭到了小山等人的反对,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舒林和丽丽、乐乐将舒画的丈夫小山、女儿小希及父亲舒仁诉至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